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号)相关规定,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及院长办公会讨论,我院拟对储存期限超30年的住院病历实施销毁处理。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:
一、拟销毁病历范围
本次拟销毁的住院病历出院时间为:1979年1月1日—1995年12月31日,该批病历已超过法定保存期限。
二、公示期限
本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。
三、病历复印受理
凡涉及上述时间段病历的患者、家属及相关单位,如需调取、复印病历资料,请务必于2026年9月13日公示期满前,前往我院三号楼一楼病案室提交申请、办理相关手续。逾期未申请复印的,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,我院将按流程开展病历销毁工作,后续不再提供该批次病历查询、复印服务。
四、异议受理方式
公示期间,如单位或个人对本次拟销毁病历工作存有异议,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,以书面形式向我院医疗质量控制部实名反馈,我院将依规核实处理。公示期内无异议或逾期未提交异议材料的,我院将视为无争议,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该批次病历销毁工作。
联系部门:医疗质量控制部
联系电话:0731-55989855
受理地址:1号楼602办公室
特此公示
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
2026年9月7日